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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欠稅人持有的不動產雖已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,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函請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。
有鑑於強制執行不動產進行拍賣時,其拍賣價格往往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,因此欠稅人名下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擔保債權,即使已超過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,稅捐稽徵機關如衡量有保全的 實益,仍可對該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。
該局特別提醒民眾,請依限繳納稅捐,避免逾期加徵滯納金,更可免去不動產遭禁止處分,影響不動產處分權益。
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總 局:3326181 分機2582至2589。
中壢分局:4515111 分機402至415。
大溪分局:3800072 分機303至309。
楊梅分局:4781974 分機302至309。
蘆竹分局:3528671 分機311至315。